BMJ Best Practice

诊断标准

功能性肠病罗马 IV 诊断标准[6][7]

功能性便秘的诊断标准(诊断前症状出现至少6个月,最近3个月症状符合标准):

  1. 必须符合以下至少两项标准:

    • 至少25%的排便感到费力

    • 至少25%的排便为干球便或粪便干结

    • 至少25%的排便有不尽感

    • 至少25%的排便有肛门直肠梗阻感或阻塞感

    • 至少25%的排便需手法辅助(如手指协助排便、盆底支持)

    • 每周排便少于 3 次。

  • 不用泻药时很少出现稀便。

  • 对于肠易激综合征(IBS)的诊断标准不足。

  • 肠易激综合征便秘的诊断标准(诊断前症状出现至少 6 个月,近 3 个月症状符合标准):

    • 反复发作的腹痛,最近 3 个月平均每周至少 1 天发作,且合并以下标准中的至少两项:

      1. 与排便有关。

      2. 与排便频率改变有关。

      3. 与粪便性状(外观)改变有关

        • 超过四分之一 (25%) 的排便为 Bristol 粪便量表 1 型和 2 型

        • 低于四分之一 (25%) 的排便为 Bristol 粪便量表 6 型和 7 型。

    功能性排便障碍的诊断标准(诊断前症状出现至少 6 个月,近 3 个月符合标准):

    1. 患者必须满足功能性便秘的诊断标准。

    2. 重复尝试排便的过程中必须满足以下至少两项标准:

      • 基于球囊排出检查或影像学检查的排便功能受损证据

      • 盆底肌肉收缩不当或压力测试、影像学检查或肌电图(EMG)显示括约肌基础静息压松弛小于20%

      • 压力测试或影像学检查评估显示推力不足。

    i)排便协同失调

    • 盆底收缩不当或括约肌基础静息压松弛小于20%且试图排便推力足够。

    ii)排便推力不足

    • 推力不足伴或不伴收缩不当或试图排便时肛门括约肌松弛小于20%。

    阿片类药物所致便秘的诊断标准:

    1. 开始、改变或增加阿片类药物治疗时,新发或加重的便秘症状必须包括以下至少两项标准:

      • 至少25%的排便感到费力

      • 至少 25% 的排便为干球便或粪便干结(Bristol 粪便量表评分 1-2 分)

      • 至少 25% 的排便有不尽感

      • 至少 25% 的排便有肛门直肠梗阻感/阻塞感

      • 至少25%的排便需手法辅助(如手指协助排便、盆底支持)

      • 每周自发排便少于 3 次。

  • 不用泻药时很少出现稀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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