神经性暴食症的病理生理学机制也仍不清楚。然而,有证据表明,当人们自卑时,要遵守某种进食或者对身材严格要求时,或者当他们对于暴食和清除有一定的认识时,他们更容易发生暴食和清除行为。代偿的行为包括呕吐,使用泻药或者大量运动,这些会造成体重波动,而这又将再次强化这些代偿行为。这些行为可能会造成牙齿侵蚀;腮腺和颌下腺肥大;食管反流、运动功能障碍或痉挛;胃动力障碍;大便不规律;容量不足;心律失常;代谢异常如低钾血症或低镁血症。
进食障碍包含在“喂养与进食障碍”的分类中。这一分类包括神经性暴食症、神经性厌食及暴食(在从前的DSM系统中这种疾病是在附录B中出现,现在它已经是一个正式的诊断了)。“喂养与进食障碍”这一分类中同时包括一些之前被整合在“特发于婴儿期、童年期或青春期的精神障碍”中的障碍,例如异食癖和反刍障碍。它同时也包含一个新的诊断,回避/限制食物摄取障碍(ARFID)。
神经性暴食症的患者不再被划分为基于代偿行为类型的两种亚型之一,因为数据并不支持这种区分的临床有效性。[2]之前有两种亚型,即清除型(即,定期参与自我诱发呕吐或滥用泻药、利尿剂或灌肠剂)和非清除型(例如,禁食或过量的运动,而不是自我诱发呕吐或滥用泻药、利尿剂或灌肠剂)。
现在对于神经性暴食症的定义是,在3个月的时间内,每周至少存在一次贪食的发作(代替了DSM-IV中的描述,即在6个月的时间内至少每周2次的贪食发作)。
基于每周出现的不恰当的代偿行为的平均数而制定出的严重程度标准已经被加入DSM-5中:轻度=1~3次/周,中度=4~7次/周,重度=8~13次/周,极重度=14次或更多/周。严重程度可以被提升,以用来反映功能残疾或其他症状的更高程度。
“未另外说明的进食障碍('Eating Disorder Not Otherwise Specified,EDNOS)”的诊断不再存在。取而代之的是“其他特定的喂养或进食障碍(OSFED)”,这类疾病指的是失调的进食习惯在临床上可以引起显著地痛苦,但是并不满足任何一种喂养和进食障碍的全部诊断标准的一类疾病。“未指定的喂养或进食障碍(UFED)”指的是失调的进食习惯,但无法更精准地由OSFED来描述。
神经性厌食与贪食的区别在于,神经性厌食的患者表现为以对于体重增加或者发胖的恐惧,或者持续干扰体重增加的行为,尽管已经处于显著的低体重。神经性厌食患者的体质指数或者脂肪含量通常要足够低来满足其诊断标准,但贪食症的患者可以有正常的体重。神经性厌食及神经性暴食症的患者都可以有暴食及清除的行为。个体的暴食行为只发生在神经性厌食症发作期间,这种情况应该被诊断为神经性厌食暴食/清除型,而不应该被诊断为神经性暴食症。
正如前面提到的那样,“非特定喂养或进食障碍”(OSFED)这一分类包括对于正常功能产生负面影响的但是并不满足神经性暴食症、神经性厌食及暴食症这些疾病的诊断的进食障碍。例如,一例患者可能出现催吐,但是并没有暴食;或者一例患者可能满足所有神经性暴食症的诊断标准,唯独其暴食出现的频率低于每周一次和/或持续的时间少于3个月。
暴食症与神经性暴食症的区别在于,暴食症缺乏代偿的行为。多数暴食患者都是肥胖的,多数神经性暴食症的患者体重在正常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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