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SM-5 标准要求暴食有下列特征:
进食必须在某个独立的时间段,进食量必须显著大于多数人在相似的时间段及环境下进食的食物量。
发作期间必须有对于进食失控的感觉。
以下因素也被视为 DSM-5 诊断标准的一部分:
有为控制体重增加而反复采取的不恰当代偿行为,包括自我催吐;滥用泻药、利尿剂及灌肠剂或其他药物;禁食;过度运动。
这种暴食及不恰当的代偿行为要同时出现在至少3个月的时间内,且平均每周至少1次。
自我评估受到身材和体重的不恰当影响。
这种干扰不仅仅在神经性厌食症发作期间发生。
ICD-10关于神经性暴食症的诊断标准分为典型神经性暴食症及不典型神经性暴食症。
典型神经性暴食症
需要有反复发作的过量进食(至少在3个月的时间内每周发作2次),需要在短时间内进食大量的食物。
对饮食有一种持续的关注,并且有一种强烈想吃的欲望和冲动(欲望)。
患者试图通过如下≥1种的行为抵消食物的肥胖效应:
自我引吐
自我清除
改变饥饿的周期
使用食欲抑制剂,甲状腺制剂,利尿剂等其他药物;当糖尿病患者共病贪食症时,他们可能选择漏掉他们的胰岛素治疗。
自我评估太胖,以及对于肥胖的侵入性恐惧,通常会导致低体重。
不典型神经性暴食症
部分满足神经性暴食症的特点,但整体的临床情况并不能构成这一诊断。例如,可能有反复发作性暴食或者滥用泻药,但没有明显的反复发作的体重变化;或者缺少典型的对于身材及体重的过度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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