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何原发性甲状腺功能减退症患者都应接受治疗。治疗目标是缓解症状,预防长期并发症。[1][5][13] 确诊后,应给予治疗,并应维持终身。采用左甲状腺素进行治疗。证据 B 没有任何证据表明,“天然”或猪的甲状腺提取物可以提供临床上可靠的治疗。[18]
适应症:
任何有症状的原发性甲状腺功能减退症患者都需进行治疗。
如果 TSH 高于 10 mIU/L,许多专家还建议治疗亚临床性甲状腺功能减退症(无症状且血清游离 T4 正常),[3][5][13][23] 因为从理论上来讲,这种情况发展为显性甲状腺功能减退症的风险较高。观测数据显示,在亚临床性甲状腺功能减退症的个体中,如果 TSH 高于 10 mIU/L,则冠状动脉心脏病风险以及因此导致的死亡率较高。[24] 尽管缺乏有力的证据,一些专家仍然建议应治疗以下亚临床性甲状腺功能减退症且 TSH 低于 10mIU/L 的患者群体:
TSH 水平高于妊娠特异性参考范围且甲状腺过氧化物酶抗体 (TPOAb) 呈阳性的妊娠女性。[15] 如果女性 TPOAb 呈阴性,当 TSH 水平大于 10 mIU/L 时,则建议进行治疗。[15]
正在尝试怀孕的女性以及有不孕史或排卵障碍的女性。
具有甲状腺肿、抗甲状腺过氧化物酶抗体或甲状腺功能减退症状的 70 岁以下成人。[25]
剂量:
起始剂量取决于年龄和是否有共存性心脏病。[5][13] 其他方面健康且年龄<50-60 岁的成年患者应开始左甲状腺素全剂量替代治疗[5]
左甲状腺素疗法可能会加重 CAD 患者的心绞痛。[1][5] 建议采用较低起始剂量的左甲状腺素,然后以每 6 周小剂量逐渐增加的方式增加剂量,直至达到全治疗剂量,并密切关注是否出现缺血症状[1][5]
50-60 岁的患者即使没有心脏疾病,其初始全剂量替代治疗的耐受度也较低。此外还建议对这些患者采用较低的起始剂量,以渐进方式每 6 周小幅增加调整剂量[26]
特殊考虑因素:
妊娠能增加甲状腺激素的需求,左甲状腺素的所需剂量可能也会相应升高。对于妊娠早期的患者,必须将左甲状腺素剂量提高 25%-50%。妊娠期患者应每 6 周测量一次 TSH[5][25]
肾病综合征(可提高甲状腺激素的清除)以及乳糜泻等吸收不良(可影响甲状腺激素的吸收)均可提高左甲状腺素的需求量。[5]
铁、考来烯胺、钙和硫糖铝会降低左甲状腺素的吸收。[5][13] 抗惊厥药(例如苯妥英、苯巴比妥和卡马西平)会提升其蛋白结合能力。利福平和舍曲林会提高其新陈代谢。[5][13] 联用这些药物可能导致所需剂量增加。
一些患者达到了正常 TSH 水平,但仍有症状。这种情况是存在的,且应考虑其他原因。尽管缺乏高质量证据支持使用左旋甲状腺素和碘塞罗宁联合治疗,但正在进行此领域的相关研究。[27]
监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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