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MJ Best Practice

治疗步骤

甲状腺毒性期的治疗目标应为改善甲状腺毒症症状和预防甲状腺毒症并发症。[30]在甲减期间,治疗应针对甲状腺功能减退的症状和限制甲状腺功能减退的并发症。在甲状腺毒症和甲状腺功能减退期之间的过渡过程中,应对患者进行密切监测。

甲状腺毒症期的代谢增加可能影响药物的有效性,需要调整剂量(例如:加速维生素 K 依赖性凝血因子的代谢可能需要减少华法林的剂量)。[31]相反,在甲减期许多药物的代谢会减慢,这可能会导致中毒。为了充分抗凝,华法林的需求可能会增加。

在这种情况下,通过干扰甲状腺激素合成的抗甲状腺药物(例如:甲巯咪唑或丙硫氧嘧啶)起不到作用。[30]同样,无放射性碘摄取使放射性碘治疗不可用。

尚无关于发生无痛性甲状腺炎时是否应停用细胞因子、生物制剂或锂剂治疗的数据。由于此病具有自限性,通常不需要停止治疗。

甲状腺毒症期。

轻度:无心血管疾病的年轻患者和无症状或症状少的患者可能没有必要进行治疗。甲状腺功能应每4到6周监测一次,直到甲状腺功能重新恢复正常状态。在老年患者和那些已存在心血管疾病的患者中,应给予β-受体阻滞剂限制如心房颤动等并发症的发生。

中度:有症状的甲状腺毒症患者中,β 受体阻滞剂能改善心动过速和发抖。[30][32]老年患者和那些潜在心血管疾病的患者可能有房颤的危险,即使无症状也应给予β-受体阻滞剂治疗。如果β-受体阻滞剂有禁忌症或不能耐受,钙通道阻滞剂可能改善症状和阻止房性心律失常。在其他一些不能耐受症状的中度甲状腺毒症患者中,可考虑其他全身性皮质类固醇。

重度:对于不能耐受甲状腺毒症症状和对传统治疗无反应和/或有甲状腺毒症并发症的患者,应给予全身性皮质类固醇。全身性皮质类固醇可缩短病程,减轻甲状腺毒症症状的严重程度。[30]

甲状腺功能减退期

轻度:如果TSH<10mU/L(<10μU/mL)并且患者无症状或症状轻微,可以延期治疗。推荐对本组患者进行监测。[33]

中度至重度:左旋甲状腺素使血清TSH浓度恢复正常。初始剂量应略低于平均左旋甲状腺素替代治疗剂量,每6周进行剂量调整,直到TSH恢复正常。而甲减可能只持续几个月,有时更长。在一项研究中,54% 发生产后甲状腺炎的女性在产后 12 个月出现甲状腺功能减退。[34]替代定期停止的左旋甲状腺素治疗的一个简单方法是,在停止或逐渐减少左旋甲状腺素前,等待6个月以确定甲状腺功能是否恢复正常。

永久性甲状腺功能减退症:如果在停止左旋甲状腺素治疗后 TSH 水平开始升高,应重新开始左甲状腺素治疗,并无限期持续。甲状腺过氧化物酶抗体滴度高的患者永久甲状腺功能减退的风险增加。

复发性甲状腺炎

出现产后甲状腺炎的女性在之后妊娠中发生复发性产后甲状腺炎的风险高 (69%)。[18]

多达11%的散发无痛性甲状腺炎患者会有复发性甲状腺炎。[35]尽管这很少发生,这类患者可以选择在甲状腺功能正常的间歇期进行甲状腺放射性碘消融或手术切除。[36][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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