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杀的显著危险因素。
频率、背景(例如时间、场所、规划、物质使用、冲动、目击者)、方法(方法的致死性、对致死性的了解)、后果(医疗严重程度、导致治疗、社会心理后果)和意图(对方法致死性的预期、对生活的态度、被发现和存活下来后的感觉),均为既往自杀行为的重要特征,在初次评估过程中均应确定这些特征。
一般情况下,经过预谋且考虑周详的自杀计划包括选择高致命性方法(例如枪支或上吊),以及计划在什么场所和时间自杀而不太可能被发现。此类计划通常表明具有高自杀风险。
即将自杀的最有力预测因素是有自杀计划和可立即获得的致命方法。
自杀的最致命方法是枪杀(死亡率约为 90%),其次是上吊、绞杀和窒息。[35]
自杀危险因素包括一级亲属存在自杀或自杀企图、一级亲属存在精神障碍、家庭成员存在物质使用障碍、家庭暴力/虐待和/或家庭矛盾严重。
病史可发现可能会增加自杀风险的当前医疗诊断或躯体挑战,例如绝症、慢性疾病、疼痛、功能缺损、认知障碍、视力或听力丧失、毁容以及丧失独立能力或对他人的依赖增加。[99]
自杀危险因素包括实际/感知到的人际关系损失或丧失、自觉受辱、法律方面的困难、财务困难、社会经济地位的变化(例如失去工作)、住房问题、工作/学校问题、家庭问题、婚姻/关系问题、人际/同伴群体问题以及家庭暴力。
上述因素均不是自杀的显著预测指标,但通过影响个人应对能力和可获得的支持系统,可促使整体风险增加。
包括解决问题的能力差、冲动、自知力差、情感控制差、思维僵化、喜欢依赖和操纵。
上述因素均不能预测自杀,但通过影响患者的应对能力和可获得的支持系统,可促使整体风险增加。
一般情况下,经过预谋且考虑周详的自杀计划通常预示高自杀风险。例如英国精神病医院的住院患者,在有自杀计划者中,自杀死亡的可能性增加 11 倍(OR 11.8,95% CI 1.3 至 111.3)。[41]
一项丹麦的病例对照研究显示,存在自杀死亡家族史的患者,其自杀风险有所增加(OR 2.58,95% CI 1.84 至 3.61)。[49]
自杀是惩戒场所最常见的死亡原因,因而被经常报道。服刑人员比社区人员具有更高的自杀率。
一项关于囚犯自杀危险因素的系统评价指出,使用单间牢房、近期自杀意念、自杀未遂史、精神病诊断和酒精使用问题既往史是最重要的危险因素。[8]
此外,有关监狱自杀的国际协会自杀预防工作组 (Association for Suicide Prevention Task Force on Suicide in Prisons) 已确定了囚犯人群中自杀高风险人群的特征。[31] 预审囚犯的自杀风险与男性、年轻(20-25 岁)、未婚状态以及因轻微罪行(通常与物质相关)初次被逮捕相关。[31] 他们在被捕时通常处于迷醉状态,在监禁早期,或在临近出庭时死于自杀,特别是预计结果不好时。[31] 与预审囚犯相比,获刑犯人自杀相关的因素包括年龄较大(30 ~ 35 岁)、暴力罪犯以及已经被拘留较长时间(通常为 4 年或 5 年)。[31] 在这个人群中,自杀可能由与狱内其他犯人或管理者之间的冲突、家庭矛盾或分手、或者与其法律地位相关的负面结果导致。[31]
一项丹麦的病例对照研究显示,存在精神疾病家族史的患者,其自杀风险有所增加。这种风险增加仅限于有精神疾病个人史的患者(OR 1.31,95% CI 1.19 至 1.45)。[49]
与社会心理史相关的自杀危险因素包括,实际/感知到的人际关系缺失或丧亲、自觉受辱、法律方面的困难、财务困难、社会经济地位的变化(例如失去工作)、住房问题、工作/学校问题、家庭问题、婚姻/关系问题、人际/同伴群体问题以及家庭暴力。
上述因素均不是自杀的实质性预测指标,但它们可能通过对个人应对能力和可获得的支持系统的影响,从而促使总体风险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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