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初步评估和对病情进行稳定后,按照疾病严重程度所需间隔实施监测。应定期监测血压水平是否升高、是否需要干预以及对治疗的反应;然而,有关监测频率方面的指南很少。最好是在病房内每日至少 4 次监测,或在重症监护病房内持续监测。[3] 每周应至少监测两次实验室检查(即,全血细胞计数、肝功能检查、肾功能),若病情严重应每日监测。并无有力证据显示蛋白尿水平与不良结局之间的关联,因而一旦做出诊断,复查尿液分析就没有意义。[3]
胎心监护不应当多于每周两次,除非存在需要关注的状况:如阴道出血、胎动减少或疾病严重程度增加,在这种情况下应当每日一次,或者如果计划终止妊娠,应当持续监测。 建议每周两次脐动脉多普勒测速和胎儿超声检查。 [ ]
分娩后,需要继续监测产妇,直到病情改善。如果并且允许,这可在门诊完成。如果 6 周后病情没有完全恢复,应当重新考虑诊断,并转诊到合适的专科医生,接受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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