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MJ Best Practice

诊断标准

美国精神病协会:精神疾病诊断与统计手册(DSM-5)[2]

DSM-5不将产后抑郁症区分为一个独立的诊断;而是患者需要同时满足重性抑郁发作的诊断标准和伴围产期发生标准。因此定义为在孕期及分娩后4周的发作的重性抑郁。

DSM-5重性抑郁障碍诊断标准如下:

a)在同一个2周时期内,9个症状(至少1项是抑郁心境和丧失兴趣或愉悦感)中存在5个或更多,每项症状表现为既往功能的改变,并且在几乎每天都出现:

  • 抑郁低落(主观报告或他人观察的);儿童和青少年可以表现为在一天中大多数时间情绪易激惹;

  • 每天的大部分时间中丧失兴趣或缺乏愉悦感;

  • 体重或食欲改变。体重:1个月内体重变化超过5%;

  • 失眠或睡眠过多;

  • 精神运动性迟滞或激越(由他人观察所见);

  • 精力不足或疲劳;

  • 无价值感或内疚感;

  • 注意力集中困难或犹豫不决;或

  • 反复出现的有关死亡的想法、自杀的观念或企图。

b)症状引起临床意义的痛苦或功能损害。

c)症状的发作不能归因于某种物质或躯体问题。

d)发作不能用精神病性障碍更好地解释。

e)既往无躁狂或轻躁狂发作。若(轻)躁狂发作是由物质所致或归因于其他躯体疾病,则e)条款不适用。

国际疾病分类(ICD-10)[71]

ICD-10也不将产后抑郁症视为一个独立诊断。在ICD-10中,产后发生指是分娩后6周内。“产褥期相关的精神和行为障碍,未分类” 的类别并不常见,ICD-10建议只在不可避免的情况下使用。该类别只包括与产褥期(在分娩后6周内发生)相关的且不符合本章其他疾病诊断标准的精神障碍,或因没有足够的证据时,或因附加的临床特点使之不适合其他分类。

ICD-10定义抑郁发作如下。

  • 在典型的轻度、中度或重度抑郁发作中,患者存在抑郁心境、精力不足和活动减少。

  • 享受乐趣的能力、兴趣和注意力下降,最低限度活动后常有明显疲倦。往往存在睡眠障碍,食欲减少。自尊和自信降低,即使是轻度发作,常存在内疚或无价值的想法。

  • 抑郁心境且几乎每天如此,对环境无应答,以及伴随所谓的“躯体”症状,如丧失兴趣或对乐趣的感受、比平时早醒数小时、早晨抑郁加重、明显的精神运动性迟滞或激越、食欲下降、体重减轻、性欲丧失。

  • 根据症状的数量和严重程度,抑郁发作可分为轻度、中度、重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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