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MJ Best Practice

诊断标准

使 CFS/ME 更加复杂的一个因素是存在 9 组主观临床标准。

此处列出了一系列核心标准;有关进一步的讨论,请参阅本专题的“诊断方法”部分。

美国医学研究所(IOM;现为美国国立医学院)2015 年 CFS/ME 诊断标准[6]

IOM 通过专家咨询对文献进行了全面分析,并提出了“全身性劳累不耐受疾病”(SEID) 这一术语以及新的诊断标准。

若患者出现以下 3 种症状,则确诊为 CFS/ME (SEID):

  • 从事患病前水平的职业、教育、社会或个人活动的能力明显下降/受损,持续超过 6 个月;伴随有经常严重的疲劳;属于新发或有明确的发作;不是持续性过度劳累的结果;通过休息不能显著缓解。

  • 劳累后不适 (PEM)

  • 不能恢复精神的睡眠。

同时要求患者具有以下症状中的至少 1 种:

  • 认知障碍

  • 直立不耐受。

必须在至少一半的时间有症状,程度为中度、重度或极重度。

因已发表的 CFS/ME 相关数据不足,IOM 的标准中不包含疼痛症状和全身性痛觉过敏。

国际共识标准 (2011)[83]

诊断要求:

  • 劳累后神经免疫衰竭的特征(强制性特征)包括:显著快速回应劳累的体力和/或认知易疲劳性、劳累后症状加重、劳累后竭力、长时间的恢复期和/或导致疾病前活动水平明显降低的低阈值身体和精神易疲劳性。

  • 神经功能受损(至少包括如下 3 种症状类别中的 1 种症状):(1) 神经认知损害(处理信息困难、短期记忆丧失);(2) 疼痛(各类头痛、非炎症躯体疼痛);(3) 睡眠障碍(干扰睡眠模式、不能恢复精神的睡眠);及 (4) 感觉神经、知觉及运动障碍(无法集中精神、感觉防御、肌无力)。

  • 免疫、胃肠道及生殖泌尿损害(至少包括以下 5 种症状类别中的 1 种症状):(1) 因劳累复发性或慢性感冒样症状加重;(2) 易感性病毒感染伴长时间的恢复期;(3) 胃肠道消化困难;(4) 生殖泌尿问题;(5) 对食物、药物、气味或化学物质敏感。

  • 能量生成/转运症状(至少包括以下 1 种症状):(1) 心血管不耐受;(2) 呼吸困难;(3) 恒温稳定性丧失;及 (4) 极限温度不耐受。

肌痛脑脊髓炎 (ME/CFS) 的加拿大共识标准(2003 年,于 2010 年修订)[4][5]

这些标准将持续或复发性慢性疲劳定义为持续 6 个月以上,但不是终生性的。损害包括职业、教育、社会和个人活动显著减少(与疲劳开始之前相比)。下文列出了 ME/CFS 的典型症状,这些症状在既往的 6 个月患病期间持续存在或反复发作。症状的发生可能早于所报告的疲劳发生时间。

  • 劳累后不适、疲劳或疲惫。 导致问题的活动或劳力可能相对较轻,例如爬一段楼梯、使用电脑或读书。 并不一定是剧烈运动。 必须有体力下降、脑力下降、迅速或突然的肌肉疲劳、认知疲劳、劳累后不适和/或疲劳,以及患者症状群内的其他相关症状恶化趋势。 恢复较慢,通常需要 2 至 24 个小时或更长时间。

  • 睡眠不能恢复精神,可伴有睡眠质量问题(例如无法入睡、早醒或睡眠时间延长)和节律紊乱(例如日夜颠倒或频繁打盹)。

  • 广泛的游走性疼痛(或不适),表现为肌肉疼痛和酸痛。一个以上关节存在肌筋膜疼痛、关节痛和僵硬,但不存在发红、水肿或其他炎症体征。内脏痛包括:非心源性胸痛(例如肋软骨炎、食管痉挛),上腹痛,脐周痛,盆腔痛或者其他腹痛。头痛比疲劳发作前更频繁,也更严重。常见偏头痛,位于眼睛后方或头后部,伴有重度畏光、畏声、恶心或呕吐,日常活动使这些症状加重;回避行为,包括躺在安静的黑暗房间里。

需存在两种或更多的神经系统/认知表现:

  • 短时记忆受损(自述或者被观察到存在回忆信息或事件有困难)。

  • 难以保持注意力集中;注意力紊乱可能损害持续工作或屏蔽外部/过度刺激的能力

  • 视觉深度感知丧失

  • 难以找到正确的词汇

  • 经常忘记想要说的话

  • 心不在焉

  • 思维迟缓

  • 回忆信息困难

  • 需要一次只关注一件事情

  • 表达想法有困难

  • 理解信息有困难

  • 经常失去思路

  • 对亮光或响声敏感

  • 肌肉无力/肌肉颤搐。

至少具有下列三类任两类中各一种症状:

  • 直立性和内脏表现:主诉头晕或昏厥;站立时感觉不稳;平衡失调;心悸伴有或不伴有心律失常。用于检查体位性心动过速或神经介导性低血压的倾斜台试验阳性。呼吸短促、恶心、肠易激综合征或膀胱痛。

  • 体温不稳定和食欲:反复感到发热和肢体寒冷;发作性出汗;不耐受极热和极冷环境;或者有低于正常体温的记录。体重和/或食欲可能有显著变化。

  • 内感受性表现:反复发作的流感样症状;反复的发热和出汗;非渗出性喉咙疼痛或发痒;淋巴结压痛伴有轻微肿胀或无肿胀;对食物、气味或化学品的化学刺激敏感(非过敏性鼻病)。

在 2010 年修订了加拿大共识标准,增加了对症状严重程度和频率的要求(例如,根据修订后的标准,为满足特定症状类别标准,必须在大约一半的时间内出现严重程度至少为中度的症状)。[5]

1994 年美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CDC;“Fukuda”)标准

1994 年的 CDC 慢性疲劳综合征诊断标准包括以下各项:[3]

临床评估至少持续 6 个月的不明原因的持续或反复疲乏。 该疲乏并非持续体力活动所致,并且休息、睡眠和降低活动强度级别也无法恢复。 该疲乏造成个人、社会和/或职业领域重大损害,且表现为与发病前相比活动和功能能力水平的显著降低。

至少同时存在以下症状中的 4 种超过 6 个月:

  • 短期记忆或集中力受损

  • 咽喉痛

  • 淋巴结/腺体触痛

  • 肌肉疼痛

  • 多部位关节痛

  • 新发作的头痛

  • 不能恢复精神的睡眠

  • 劳累后疲乏/不适持续 24 小时以上。

Oxford 标准 (1991)[138]

任何一种:

  • 慢性疲劳综合征 (chronic fatigue syndrome, CFS):

    • 疲劳,明确的发作、严重且导致失能,影响生理和心理功能,持续时间<6 个月(至少 50% 的时间出现症状)

    • 可能存在其他症状,尤其是肌痛、情绪改变和睡眠障碍(不被认为对 CFS 诊断至关重要)

或者:

  • 感染后疲劳综合征(CFS 的一种亚型):

    • 符合上文定义的 CFS 标准

    • 发病或出现症状时有明确的感染证据(患者的自述不太可能可靠)

    • 该综合征在感染后至少存在 6 个月

    • 实验室证据证实了感染。

Oxford 标准将 CFS 定义为严重和失能性疲劳症状存在至少 6 个月。[138] 可能存在其他症状,包括肌痛、情绪改变和睡眠障碍,但这些不是必须满足的要求。并不考虑是否存在其他主诉症状或其严重程度。少数疾病被明确作为排除性疾病(精神分裂症、双相情感障碍、物质滥用、进食障碍或已证实的器质性脑病)。然而,推荐在研究出版物中预先列出其他医学疾病。Oxford 标准允许存在抑郁、焦虑和慢性特发性疲劳。[1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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