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MJ Best Practice

诊断标准

欧美共识联席会议(AECC)定义的柏林修正[1]

在 2012 年,发布了对 AECC 定义的少量修改,包括取消急性肺损伤 (acute lung injury, ALI) 这一术语,所有 PaO2/FiO2≤300 的患者现在均被称为“急性呼吸窘迫综合征”;取消肺动脉闭塞压 (pulmonary artery occlusion pressure, PAOP) 测量结果;根据 PaO2/FiO2,将患者分为轻度、中度或重度;将“急性”定义为 1 周以内。

应用这些修订内容(称为“柏林定义”),急性呼吸窘迫综合征的诊断基于:

  • 急性发作(1周内的已知临床损害)

  • 胸部X线片示双肺透亮度减低(不能用积液、不张或结节解释)

  • 呼吸衰竭不能完全解释为心力衰竭或液体超负荷(如果没有危险因素建议客观评估,例如超声心动图检查)。

急性呼吸窘迫综合征的严重程度

  • 轻度:300≥PaO2/FiO2>200,并且 PEEP 或 CPAP≥5 cm H2O

  • 中度:200≥PaO2/FiO2>100,并且 PEEP≥5 cm H2O

  • 重度:100≥PaO2/FiO2,并且 PEEP≥5 cm H2O。

Richmond躁动镇静评分(RASS)[32]

监护急性呼吸窘迫综合征患者时镇静评分很重要,常用的已验证过的镇静评分为RASS评分:

  • +4:对工作人员是直接的危险,明显好斗和暴力

  • +3:十分激动,拉拽或拔除管路或导管

  • +2:频繁、无目的地移动,人机对抗

  • +1:焦虑,但运动不激烈或频繁

  • 0:警觉和安静

  • -1:警觉不充分,但声音唤醒后可以持续(≥10 秒)

  • -2:短暂唤醒,目光转向声音(<10 秒)

  • -3:对声音刺激有运动或睁眼(但没有眼神交流)

  • -4:对声音无反应,但对身体刺激有运动或睁眼

  • -5:对声音或身体刺激没有反应。

其他已验证的镇静评分包括Riker或Ramse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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