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MJ Best Practice

诊断标准

妊娠期葡萄糖不耐受诊断推荐

在妊娠期间任意时间首次检测到的高血糖,应当归类为妊娠期糖尿病或 GDM。[39] 由于未诊断的 2 型糖尿病孕妇数量,使用标准的诊断标准,在首次产前就诊时对有 2 型糖尿病危险因素的女性进行检测也是合理的。在妊娠早期有糖尿病的女性,归类为患有 2 型糖尿病。[2][31]

经过确认,空腹血糖水平≥7.0 mmol/L (≥126 mg/dL) 或随机血糖水平≥11.1 mmol/L (≥200 mg/dL) 的女性,应当诊断为显性糖尿病而非妊娠糖尿病。[2]

如果女性的血糖水平尽管不符合糖尿病标准,但是太高,不能认为是正常,则定义为空腹血糖受损(空腹血浆葡萄糖水平 5.6 mmol/L 至 6.9 mmol/L [100 mg/dL 至 125 mg/dL]);或糖耐量受损(2 小时口服葡萄糖耐量试验 [OGTT] 值为 7.8 mmol/L 至 11.0 mmol/L [140 mg/dL 至 199 mg/dL])。[2]

糖化血红蛋白为 5.7% 至 6.4% 的患者也被视为风险增加。有人建议,>5.8% 的临界值将发现所有显性糖尿病女性,对妊娠糖尿病也有良好的敏感度。[32]

GDM 是在妊娠中期或晚期诊断的糖尿病,其显然不是显性糖尿病。根据葡萄糖耐量试验异常,通常在孕 24 至 28 周时发现。[2]

英国国家卫生与临床优化研究所 (NICE) 推荐[4]

在英国,NICE 指南推荐如下:

  • 使用试纸条检测法在产前常规筛查期间检测到的糖尿:有一次糖尿 2+或以上,或有 2 次或更多次 1+或以上,可能表明未确诊的妊娠糖尿病,应当考虑进一步检测排除妊娠糖尿病。

  • 有危险因素女性的 GDM 检测:应当使用 2 小时 75g OGTT。

  • 在既往妊娠中曾经患过妊娠糖尿病的女性:应让其进行早期血糖自我监测或在预约后尽快进行 2 小时 75g OGTT(无论是在妊娠早期还是中期),如果首次 OGTT 结果正常,在 24 至 28 周进一步进行 2 小时 75g OGTT。

如果女性有下列任意情况,则诊断为 GDM:

  • 空腹血浆葡萄糖水平≥5.6 mmol/L;或

  • 2 小时血浆葡萄糖水平≥7.8 mmol/L。

GDM 的危险因素包括:

  • 体重指数 (BMI)>30 kg/m²

  • 既往巨大婴儿体重 > 4.5 kg

  • 既往患有妊娠糖尿病

  • 糖尿病家族史(一级亲属患有糖尿病)

  • 祖籍为糖尿病高患病率地区:南亚裔(尤其是祖籍为印度、巴基斯坦或孟加拉国的女性);非洲裔加勒比人;或中东(尤其是祖籍为沙特阿拉伯、阿联酋、伊拉克、约旦、叙利亚、也门、卡塔尔、科威特、黎巴嫩或埃及的女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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