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疗期间的监测
FBC:治疗 4 周后以及根据临床需要进行,尤其是在接受利巴韦林治疗的患者中。
肾功能:治疗 4 周后以及根据临床需要进行。
肝功能:治疗 4 周后以及根据临床需要进行。如果在第 4 周,丙氨酸氨基转移酶 (ALT) 活性增加到 10 倍或增加幅度未到 10 倍但伴有无力、恶心、呕吐、黄疸或者胆红素、碱性磷酸酶或 INR 显著增加,应促使停止治疗。如果 ALT 升高幅度小于 10 倍并且无症状,应当密切监测,并以 2 周为间隔进行复查。如果 ALT 水平持续升高,应当考虑停止治疗。接受依巴司韦/格佐普韦治疗的患者,如果接受 16 周治疗,应当在第 8 周时接受监测,然后在第 12 周再次接受监测。
HCV RNA(HCV 病毒载量):推荐在治疗 4 周后以及在完成治疗后 12 周时进行检测。可以在治疗结束时以及在完成治疗后 24 周或更长时间考虑此项检查。如果在治疗 4 周时能检测到 HCV RNA,推荐在额外治疗 2 周后复查。如果 HCV RNA 增加到 10 倍以上,推荐终止治疗。[45]
血红蛋白:贫血是使用利巴韦林治疗的常见不良反应,治疗期间应监测血清血红蛋白水平。在一项研究中,基线血红蛋白和血红蛋白下降百分比(以及估计肾小球滤过率)已被用于预测贫血的风险。[86]
妊娠试验:推荐在使用含利巴韦林的方案治疗期间和治疗之后的 6 个月内以适当间隔进行检查。
其他:治疗期间应当监测患者的依从性、不良反应和药物相互作用。接受以帕利瑞韦/利托那韦为基础的治疗方案的代偿性肝硬化患者,应当在治疗第 2 周、第 4 周以及根据临床指征评估失代偿期肝病的体征,例如脑病或腹水,并进行肝功能检查。如果患者发生腹水、脑病或者直接胆红素、AST 或 ALT 水平显著升高,应停用基于帕利瑞韦/利托那韦的治疗方案。[45]
乙型肝炎再激活
在开始直接抗病毒药物治疗前,所有患者都应当接受 HBsAg、抗乙型肝炎表面抗原抗体(抗 HBs)以及抗乙型肝炎核心抗原抗体(抗 HBc)检测,以评估是否存在乙型肝炎感染。推荐对所有易感患者接种乙型肝炎疫苗。[45]
对于 HBsAg 阳性的患者,在开始治疗前,应当获得乙型肝炎病毒 DNA 检测结果。符合活动性乙型肝炎感染治疗标准的患者,在开始接受直接抗病毒药物治疗的同时或之前,应当开始接受乙型肝炎治疗。不符合治疗标准的患者应:(1) 开始接受针对乙型肝炎感染的预防性抗病毒治疗,并持续至直接抗病毒治疗完成后 12 周;或者 (2) 在直接抗病毒治疗期间以及在该治疗之后立即进行监测(乙型肝炎病毒 DNA 水平),如果乙型肝炎病毒 DNA 升高至基线 10 倍以上或在既往无法检测到或无法量化乙型肝炎病毒 DNA 水平的患者中升高至>1000 IU/mL,则给予针对乙型肝炎感染的抗病毒治疗。[45]
对于抗 HBs 或抗 HBc 检测结果阳性的患者,如果在直接抗病毒药物治疗期间(或治疗后)发生不明原因的肝酶水平升高,应当考虑乙型肝炎再激活。[45]
监测获得持续病毒学应答 (SVR) 的患者
SVR 的定义是在治疗完成后的 12 周或 12 周以上,检测不到血清中的 HCV RNA,这与长期无病毒状态具有良好的相关性。[45]
美国肝病研究协会 (AASLD) 推荐如下:[45]
超声检查:对于晚期纤维化(3 期或 4 期)患者,每 6 个月进行一次,用于筛查肝细胞癌。
内镜检查:用于在肝硬化患者中筛查食管静脉曲张。
HCV RNA(HCV 病毒载量):在有持续性感染危险因素或发生不明原因肝功能障碍的患者中,用于检测复发或再感染。
在 SVR 后持续出现肝脏检测异常的患者,应当评估其他导致肝脏疾病的病因。
美国胃肠病协会 (American Gastroenterological Association) 推荐,在使用口服直接抗病毒药物方案治疗后已经获得持续病毒学应答 (SVR) 的患者中,应评估下列项目:[74]
病毒学应答:在治疗后 48 周确认。
内镜检查:继续筛查所有肝硬化患者的静脉曲张。在没有进展性肝病风险的患者中,如果在 2 至 3 年内没有发现静脉曲张,不需要进一步监测。
超声检查:在 3 期纤维化或肝硬化患者中,不限期持续监测肝细胞癌。不推荐对较早期纤维化患者进行监测。
在未获得 SVR 的患者中,应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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